衛星電視新聞頻道自律公約

近年來,台灣有線電視新聞頻道備受民眾歡迎,已成為最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大眾傳播媒體。我們身為新聞頻道的一份子,自當克盡厥責,在充份提供資訊之外,尚應擔負起淨化社會與為民喉舌的天職。為確保電視新聞頻道的公信力和專業水準,特制訂以下自律公約,供全體衛星新聞業界一體遵行。

一、        本於媒體獨立自主、服務公眾利益的核心價值,在符合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民主、法治、人權基本精神下,保障人民知的權利,善盡媒體第四權的使命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 力求精確查證、追求事實、完整平衡、尊重多元,不偏、不盲的專業原則,來處理及呈現新聞資訊

三、        新聞媒體之間,應以良性競爭的態度,從事新聞採訪任務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 尊重人權,不以暴力、低俗、煽情等譁眾取寵的手段來呈現資訊。

五、        尊重隱私權,凡屬非關公眾利益的私人領域事件,避免報導。

六、        避免在報導中針對種族、膚色、宗教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上之差異加以強調渲染,不可歧視身心障礙者

七、        恪遵相關法令,尤其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、少年事件處理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家庭暴力防治法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,當面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者性犯罪受害者之時,應小心保護對方的權益和隱私,採訪報導時並應獲得當事人及監護人同意。

八、        犯罪新聞的報導,應謹守社會教化意義,盡量避免描述犯罪細節,並不可過於煽情誇大,審慎考慮對社會風氣之影響。對於性犯罪新聞報導,不得以戲劇、動畫方式呈現。

九、        凡以非常方法取得新聞資訊時,必須考量社會公益及新聞倫理;另亦應避免以戲劇、動畫等非現場實況之手法呈現新聞資訊,如確有必要,應明確告知觀眾。

十、        報導若有錯誤發生,必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之規定,於接到要求二十日內,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。

十一、違反自律公約之媒體,由新聞自律委員會公告促其改善之